针对近年来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履职中出现的虚挂、随意脱岗等情况,银川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进机关依法监管水平,从制度上加强对药师执业的管理,规范药师的执业行为,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驻店药师)是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最重要的条件之一,也是药品零售企业日常经营中管理药品质量、进行用药指导的关键力量,驻店药师是否在职在岗认真履行职责,直接影响到药品质量安全和群众用药安全。《办法》对驻店药师的继续教育、定期体检、签字留样、请假销假、挂牌上岗、用药指导、离职离任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同时明确规定驻店药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虚挂、兼职、误导消费者。该局将通过建立驻店药师履职档案的方式,强化对驻店药师的管理,驻店药师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虚挂、兼职、擅自离职等行为的,将记入药师履职档案。《办法》具有较好的实用性、可操作性。
《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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