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医用氧监管,打击以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的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4月20日至30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区医用氧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使用医用氧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了宁夏医用氧气厂、中宁县泰丰医用氧气厂和宁夏兴平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家医用氧生产企业,抽查了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石嘴山第二人民医院、中卫市人民医院等289家医用氧使用单位,对医用氧生产企业是否按GMP规范实施生产,出厂的产品是否检验;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氧是否从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的生产企业购进,是否索取合法票据和供货单位资质证明;是否建立医用氧购进验收和使用记录;生产、使用的医用氧瓶上标签内容是否完整,是否附有检验合格证;医疗机构是否以工业氧(或压缩气体)代替医用氧使用,有无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用氧的违法行为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全区3家医用氧生产企业,均获得了《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医用氧气生产能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实行批检验制度和检验合格放行制度,出厂产品每瓶都贴有合格证,无工业氧瓶充装医用氧的现象。医疗机构没有发现从非法渠道购进医用氧或以工业氧替代医用氧使用等违法行为。
医用氧气的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区将进一步加强对医用氧的监督管理,确保不发生以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的违法行为。一是对医用氧的生产企业,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强化监管,确保质量安全;二是责成医疗机构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将医用氧气的购进、使用纳入药品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医用氧气的购进、验收、储存,消除临床用氧安全隐患;三是对医疗机构购进液态氧和通过制氧设备(分子筛制氧机)使用的医用氧进行抽检,规范医疗机构使用医用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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