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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企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日期:2016年8月2日   人气:2842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企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药品统一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配送体系和考核机制,规范药品统一配送行为,提高配送到位率和配送及时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监督管理特别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从事药品统一配送的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三条 除国家特殊管理药品外,各级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均由自治区统一招标选择确定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包括:招标采购的药品、价格谈判采购的药品、暂不招标的药品、直接挂网采购药品、备案采购的药品等。

第四条 配送企业通过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接收医疗机构采购计划,网上响应后组织配送。

第二章  配送企业资质

第五条 药品配送企业应具备现代物流管理模式和统一配送能力,诚信守法,无严重不良记录,能承担相应的配送任务。

第六条 配送企业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配送企业核定的经营范围和产品类别涵盖所配送的品种。

第七条 配送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1.具有与配送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制度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档案、记录健全。

2.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占一定的比例,业务人员应当熟悉配送产品的名称、剂型、规格(型号)、质量层次、性能及有关专业知识,能够正确介绍产品性能、用途、用法、禁忌、注意事项等。

3.具有与配送产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仓储养护设施设备、运输工具等。配送产

品需要冷藏的,必须具备冷链运输工具或设备。

4.具有与配送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能力,或者约定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5.具备比较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与药品集中采购网互联互通,有信息管理专职人员。

6.配送企业异地设立仓储库房的,仓储条件应当符合质量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经自治区公开招标中标,取得全区药品配送资格,方可对医疗机构进行药品配送。

第三章  配送合同管理

第九条 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药品采购中心与中标配送企业签订中标配送合同。合同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

第十条 配送企业与规定目录药品生产企业签订产品配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配送产品名称、剂型、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配送企业和生产企业不得要求对方签订任何规定之外的附加合同。

第十一条 配送企业与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签订配送行政合同(三方配送合同),明确配送时限、配送地点、回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各方严格履行配送合同。合同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

第十二条 配送企业应当从中标企业采购中标药品。中标企业不及时或者不足量供货的,配送企业可从其他合法渠道采购中标药品。配送企业不得再次委托其他不具备资格的企业配送药品。

第十三条 药品配送费含在中标价格内,由药品配送企业与药品生产企业协商确定执行。

第四章  配送指标和诚信积分

第十四条 配送企业应建立高效、快捷、灵活的配送机制。在配送区域内,一般药品48小时配送到位;急(抢)救药品城市2小时、农村4小时配送到位。节假日照常配送。

第十五条 配送企业必须将产品配送到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医疗机构对配送企业配送到位的药品组织检查验收,进行网上到货确认,并对配送服务情况进行实时评价。配送的药品与合同约定或质量要求不符的,医疗机构有权拒绝接收。

第十六条 实行药品配送县、乡、村一体化管理,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的药品配送。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采购药品,需要向具备配送资格的配送企业网上提交采购计划,有特殊质量管理要求的除外。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自货到验收之日起30天,向配送企业付清药品款;配送企业自货到验收之日起30天,向中标(成交)供货企业付清药品款。

第十九条 实行配送企业诚信积分管理,对配送企业履行配送承诺和配送合同的情况进行量化评分。诚信积分动态反映企业的综合配送能力,是配送企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也是医疗机构选择配送企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配送企业诚信积分包括日常配送(30分)、配送时效(20分)、采购仓储(10分)、配送金额(10分)、伴随服务(15分)和日常监督检查(15分)六个方面,共计100分,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1.日常配送得分=配送率×15分+品规入库率×15分

2.配送时效得分=规定时限配送到位率×10分+配送数量满足率×10分

3.采购仓储率得分=品规仓储率×10分

4.配送金额得分=(当月配送到位金额÷当月医疗机构申购金额)×10分。

5.药品配送伴随服务得分:未按照规定提供配送服务,每发现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医疗机构每次进行验收入库时,均要对配送企业提供配送服务情况进行评价(附表1)。

6.日常监督检查得分:各级药招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一次违法违规行为扣1分,扣完为止(附表2)。

第二十一条 配送率、品规入库率、配送及时率、配送数量满足率、品规仓储率的计算方式如下:

配送率=当月配送金额÷当月订单金额×100%(按月累计)

品规入库率=当月配送品规数÷医疗机构当月订单品规数×100%

规定时限配送到位率=48小时配送到位批次÷医疗机构当月订单批次×100%

配送数量满足率=实际配送到位数量÷当月订单数量×100%(核算配送数量按照最小包装单位计算,如盒、瓶等)

品规仓储率=配送企业当月在库的医疗机构申购品规数÷医疗机构当月申购品规数×100%(包括中标药品、直接挂网药品和暂不招标药品)

第二十二条 配送企业积分总分100分,按每月、季度和全年分别统计。季度和全年诚信积分为每月积分的平均分。

第二十三条 日常配送、配送时效、采购仓储、配送金额得分由药品集中采购信息系统自动汇总生成;伴随服务得分为医疗机构评分的平均分;日常监督检查得分为各市、县(区)评分的平均分。

第二十四条 药品集中采购信息系统每月对配送企业的诚信积分进行统计,按照季度进行网上通报。

第五章  配送考核

第二十五条 建立能进能出的配送竞争制度。严格组织配送企业考核,定期淘汰补充配送企业。配送企业考核包括网上诚信积分考核、自治区年度考核和市、县(区)经常性考核。

第二十六条 药品配送企业诚信积分由基层医疗机构配送积分与县以上医疗机构配送积分,按照6:4的比例相加而得。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药招办对配送企业诚信积分情况进行色标管理:得分80分(含)以上的,显示绿色色标;得分70(含)-80分的,显示黄色色标;得分60(含)-70分,显示橙色色标;得分低于60分,显示红色色标。医疗机构根据警示色标,合理选择配送企业并提交药品采购订单:绿色色标,正常选择;黄色色标,区别选择;橙色色标,谨慎选择;红色色标,拒绝选择。

第二十八条 一个配送周期内,配送企业诚信积分≥80分的为合格企业;诚信积分<80分的为不合格企业。不合格企业暂停配送资格3个月,企业进行整改。连续2个配送周期低于80分,取消配送资格。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对配送企业进行年度考核。配送企业诚信积分(日常分)和年度考核得分(年终分)按照6:4的比例相加,为配送企业年度考核总分。考核总分为市、县(区)及自治区级医疗机构选择配送企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市、县(区)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级医疗机构加强配送企业的考核和管理,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或本单位的考核管理实施方案。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及自治区级医疗机构可根据药品配送实际需要,结合考核情况,增减调整配送企业。

第三十二条 各地对基层医疗机构配送比例高的配送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县以上医疗机构要根据自治区、市、县公布的各配送企业基层药品配送比例,适度调整向配送企业提交采购订单数量,促进配送企业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配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市、县(区)药招办及相关监督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按月检查工作制度,对配送企业的配送行为进行监督评价,并按照规定网上报送监督检查情况及评分。

第三十四条 各级药招办要加强配送企业监督管理和考核,督促配送企业丰富仓储、及时配送、周到服务、按时付款,切实保障药品及时足量供应。

第三十五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现场检查和抽验送检等方式,加强配送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配送药品质量安全。各级经济信息、商务、工商、物价、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违反配送管理规定的,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监督管理特别规定(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配送企业因出现比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或自治区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视情节给予暂停配送资格的处理,暂停时限分别为3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取消配送资格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国家或自治区出台药品配送管理新的政策规定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配送企业考核指标和考核方式,与以前相关文件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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