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5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组织召开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预审会议。会议由抽调的临床医学专家及药学专家组成审核专家组,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及五市卫生计生部门药政管理人员组成监督组,共同对《目录》进行了讨论审定。
会议决定整合五市申报的《目录》,形成《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使用目录》,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执行。最终审核通过150个非基本药物品种下沉基层使用,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剂83个品种,中成药67个品种。覆盖了高血压及其并发症、冠心病、风湿性心脏病等21种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以及部分常见病、多发病和妇科疾病诊疗药物。并且,《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使用目录》中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用药不纳入基层医疗机构处方定额考核内容,不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限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使用目录》的制定及贯彻实施,规范并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诊疗,方便医保报销城乡统筹、门诊统筹和异地就医,促进了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工作,切实保障了基层医疗机构的用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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