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国家出台新的药品价格改革政策,除了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不再制定其他药品最高零售指导价格。
为了防止出现药品采购价格反弹的情况,自治区药招办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制定了《自治区药品中标(成交)价格监测和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及工作方案,明确了药品价格动态监测调整的方法、程序及工作要求。自6月份开始,对照我区正在执行的药品目录,选择用量较大的药品进行监测。自治区药品采购中心监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购价格;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测社会药房零售价格。对于监测价格低于我区中标价格的药品,列入价格调整目录进行公示。公示过程中,收集处理企业申诉投诉。中标生产企业网上确认调整价格后,印发执行文件。对于符合价格调整要求,但是生产企业不予认可的品种,强制进行价格调整。
本次调整降低价格的药品共516个品规,平均降幅为6.18%。按照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采购量计算,本次调整降低药品价格每年减少患者医药费用支出6600万元。调整价格的药品中,有3个品规的降幅达到40%以上,分别是:亚叶酸钙粉针剂(0.1g),由60元/支,降低为23.94元/支,降幅为60.09%;复方托吡卡胺滴眼剂(10ml),由28.7元/支,降低为16.23元/支,降幅为43.45%;胃欣舒胶囊(0.4g*36粒),由55.5元/盒,降低为32.09元/盒,降幅为42.18%。
自治区药招办将会同相关成员单位,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每半年对我区药品采购价格进行一次动态监测调整。对于日常监测中发现价格偏高的品规,实时进行价格调整。2015年年底前,根据国家统一安排,自治区药招办将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织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一步降低部分药品虚高价格,切实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