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省局要严把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批发企业资格准入关,在保证辖区相关药品供应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审批数量,要求各地市经营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药品批发企业资格准入数量控制在本辖区药品批发企业总数的60%以内。我公司根据《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规定和2009年3月26日区局新修订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验收标准》的规定,从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人员以及培训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认真的准备。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验收全面符合验收标准,同意本公司经营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本公司将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一如既往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