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卫计办发[2017]21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
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宁东社会事务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各物品统一配送企业:
为了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能力,保障慢性疾病等诊疗活动临床用药需求,促进各级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工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药物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宁卫计发[2016]246号)。现将进一步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沟通,维护更新本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药物目录(2016年版)》(一下简称为“基层非基本药物目录”)数据系统,确保《基层非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及时报销,切实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基层群众用药需求。
二、市、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学习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药物目录(2016年版)》和及配备使用管理要求。
三、《基层非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全部纳入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允许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同时《基层非基本药物目录》中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用药不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方定额考核内容。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优先选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基本药物药品采购金额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全年采购药品总金额的70%和80%。《基层非基本药物目录》内用于高血钙及其并发症等21种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的诊疗用药,不计入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比。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5月15日
|